在同性婚姻、多元成家法案在吵得沸沸揚揚,在社會的各層引起紛爭的同時,衛福部很「湊巧」地在邀請專家討論後、擬將性別變更的相關規定鬆綁。這無疑是給了同性婚姻僵局一個解套的方法,但這個改變影響不只是這樣,他帶來的改變可能比同性婚姻還要巨大。這些改變一個比一個巨大,也都帶著各自的優缺點。目前相關報導只見性別人權相關團體對過往制度造成同志「必須忍受形同酷刑的變性手術」或者是「沒錢無法變性」的大加批判,這些固然都正確,但一個制度的改變如果只看過去制度的缺點、卻不看新制度可能造成的問題,是沒辦法看清全貌的。這個規定上的變更,除了改善剛剛提到的問題外,代表的是性別變更門檻的大幅降低,有心者只需簡單的登記程序即可完成變更。這造成的結果可以分成兩個部分來看。
首先,把性別變更標準放寬,無疑讓同志如果想要結婚,只要作簡單的登記程序,就可以在現行法律下合法的和另一半結婚。然而,同性婚姻當中不必然有性別認同不在自己原本性別的人,甚至可能有許多人的性別認同介於男/女之間,強制他們為了結婚轉換一個他們不一定認同的性別,固然讓他們在法律上「實質上」享有結婚的權利,但這無疑是要同志為了法律上的利益強迫自己不接受的性別認同,並沒有根本地解決問題。國家都要「正名」了,為何不給同志「正名」的機會呢?同時放寬性別變更標準和將同性婚姻合法化才是正途。
再來,目前我國許許多多的公共政策都是基於性別所做的,除了最明顯的兵役之外,諸如婦女保障名額等等都是基於性別立法的顯例。在性別變更標準放寬之後,性別指的不再是生理上的差異,而是心理上、認同上的差異。然而,諸如此類的規定卻有大半是基於生理性別所設立的法律。過去「生理性別」和「登記的性別」必然相符時,這沒問題 ; 但在改變之後,「生理性別」和「登記的性別」脫勾、改與「社會性別」掛勾,這些規定究竟要何去何從?使得為了逃兵而改性事小,更大的問題在於所有的規定都得重新思考到底設立的原因是基於哪一種對於性別的認定,不同的規範目的也會造成不同的後續處理方式。筆者以為,或許可以在「社會性別」之外,更加記個人的「生理性別」,然後在依不同規範目的去調整適用的「性別」,從而處理這個在之後可能造成混亂的巨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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